部队最新清退住房规定

上传者:哭泣向早晨
2024-02-22 21:39:06    共24页      45.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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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最新清退住房规定.doc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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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最新清退住房规定一、指导思想坚持以&ldquo。

三个代表&rdquo。

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党委&ldquo。

两规定一办法&rdquo。

,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关于开展干部职工领导干部违规多占住房清退专项整治活动的有关要求,加强干部职工住房管理,清退干部职工违规多占住房,做到&ldquo。

无多占、零违规&rdquo。

,为我局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二、清退规定(一)清退对象全局干部职工,含退休职工。

(二)清退范围1、违反政策规定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

2、违反政策规定参加集资建房的。

3、违反《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号和《关于严明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纪律的通知》等文件规定购买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的。

4、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多购房未按自治区有关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存在问题清理整改规定整改的。

5、违反政策规定占用单位公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清退原则干部职工家庭(指夫妻,下同)有违反政策规定购买公有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参加集资建房、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购买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或违反政策规定占用公有住房的,必须清退。

1、干部职工家庭已购买房改住房(包括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下同)超过一套的,必须清退。

夫妻婚前符合政策规定分别购买的,不属于清退范围。

2、干部职工家庭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后,不得再参加集资建房,已参加的必须清退。

3、干部职工家庭购买的房改住房面积已达标的,不得购买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已购买的必须清退。

4、干部职工家庭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多购房未按自治区有关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存在问题清理整改规定整改的,必须清退。

5、干部职工家庭已购买有住房的,必须退出租住或占用的公有住房。

干部异地调动,在新工作城市无住房的,可以按政策规定租住公有住房。

(四)清退方式清退对象凡占有属于清退范围住房的,必须退回住房 原产权单位或建设单位,原产权单位或建设单位已撤销的退交其上级主管单位。

三、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我局干部职工违规多占住房清退专项整治活动的领导,确保专项整治活动顺利开展,成立干部职工违规多占住房清退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四、方法步骤清退整治工作在20xx年底前完成,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动员部署(20xx年5月30日前完成)通过全体干部职工大会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住房清退专项整治活动的有关文件,熟悉、了解此次清退处理的有关政策规定,提高思想认识,扎实做好住房清退专项整治工作。

第二阶段。

自查自纠(20xx年6月15日前完成) 按照县清退专项整治活动总体部署,确保清退活动不走过场,清退范围不留死角,清退对象不遗漏,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带头清退,自觉接受监督。

全体干部职工本人要严格对照住房政策规定填写参加房改、享受保障性住房等情况,认真填写《干部职工家庭违规多占住房申报登记表》,无违规多占住房情况,或有多占住房情况但已完成清退整改的填写《干部职工家庭政策性住房零违规报告》,各站所负责收集各站所干部职工填写的表格,并依据相关政策,认真审核登记表,认定有违规问题的,提出整改意见,与登记表一并上报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干部职工上报的登记表经局领导审核后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三阶段。

整改清退(20x年10月15日前完成)按照审定的整改意见,对存在的违规问题,组织有违规多占住房情况的干部职工于20xx年10月15日前完成整改清退,各站所填写《干部职工家庭违规多占住房清退整改情况统计表》和《本单位干部职工违规多占住房清退整改情况报告》报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阶段。

总结汇报(20xx年11月30日前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集各站所上报的统计表及情况报告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核签字,于20xx年11月30日前,将《干部职工家庭违规多占住房清退整改情况汇总表》及我局开展干部职工违规多占住房清退专项整治活动工作情况总结一并上报县清房办。

部队最新清退住房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精神,结合目前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志愿兵、士官,下同)住房保障改革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住房保障新制度(一)指导思想。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原则上与军队在职干部执行统一政策。

国家、军队、个人合理负担。

实行住房补贴、货币补差相结合的办法,稳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管理社会化。

(二)住房保障方式。

已安置住房的,购买或租住安置的住房,住房已列入第四、五批安置计划并开工建设的,购买或租住已开工建设的住房。

住房尚未开工建设和未列入安置计划的,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为主,可以购买或租住符合出售条件的现住房,也可以自理住房(包括自购、自建住房,维修私房或购买配偶所在单位的住房)。

(三)住房保障方式的确定。

已列入安置计划,其住房已建成或已开工建设的,住房保障方式不再改变。

住房尚未开工建设和未列入安置计划的,其住房保障方式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离退休干部所在单位核实,军队大单位干部、营房部门或省级民政部门审核确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建房用地已落实的第四、五批离退休干部,其建房地点不再改变。

二、实行住房补贴和货币补差(四)补贴对象。

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离退休干部,在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市场价格购买住房或自理住房时,可按规定申请 住房补贴。

租住已安置住房的,不能申请住房补贴。

(五)补贴方式。

1999年12月31日(含)以前下达离退休命令的,其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一次算清记帐。

之后下达离退休命令的,其住房补贴分段计算,1999年(含)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一次算清记帐,2000年以后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按月计算,记入个人住房资金帐户。

(六)住房补贴标准。

由基本补贴和地区补贴两部分构成。

1999年,月基本补贴标准为月基本离休费或退休费的40.94%,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军(工)龄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8元。

在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高于每建筑平方米2300元的城市购买住房的,另给予相应的地区补贴。

离退休干部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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