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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最大诚信原则1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中华民族一向重视诚实信用这一伦理标准。
&ldquo。
忠厚传家久,诗书继世长&rdquo。
,是中国人民自古以来沿袭下来的一个道德信条到了现代社会无论是中国,还是在日本,乃至其他欧美国家都不约而同地将诚实信用这一道德准则进一步提升到民商立法中去,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商法的一条基本原则有的学者将其称为&ldquo。
帝王规则&rdquo。
、&ldquo。
吾临法域&rdquo。
,可见诚实信用原则之重要性。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民社会必然的道德信条,必然关系着一个时代一个国家,一个法律系统对人性的基本认识和基本态度。
它在当代法律中的作用呈不断加强的趋势,成为整个民法领域得&ldquo。
帝王条款&rdq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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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民法阶段,诚实信用原则的诚信要求与自由裁量权定向统一,承认了法官的能动性对发展和补充法律起了很大作用,还规定了任何人都必须诚信地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标志着现在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
一般条款说。
2、双重功能说3、利益平衡说。
4、语义说。
法官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在实质是发展了现行法、成文法的局限性决定了补充性规则的存在,具有其合理性的同时也决定这些规则只能处于补充性的地位,法律应是真实的,白纸黑字,一清二楚,板上钉钉,确实无疑,不是无中生有不能化有为无,也不是视而不见,可有可无,人们真切地感受到法律的存在,法律与人们同在。
法律是公从哲言,是一个最高大的信用,&ldquo。
吾必信,行必果&rdquo。
,必须贯彻执行。
如果当事人不自觉执行,由国家强制执行。
诚信是法的立足之本,法无信不立,是法的题中之义无信不成,是法力量之源,法无信无力。
诚信是人与人的责任,是社会的游戏规则,是世界发展的需要,让我们都诚实守信,让我们的明天更加美好!关键词。
诚实信用帝王规则利益平衡正义公平双重功能说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同时也是我们贯彻党中央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中华民族一向重视诚实信用这一伦理标准。
&ldquo。
忠厚传家久,诗书继世长&rdquo。
,是中国人民自古以来沿袭下来的一个道德信条。
到了现代社会无论是中国,还是在日本,乃至其他欧美国家都不约而同地将诚实信用这一道德准则进一步提升到民商立法中去,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商法的一条基本原则,有的学者将其称为&ldquo。
帝王规则&rdquo。
、&ldquo。
吾临法域&rdquo。
,可见诚实信用原则之重要性。
如果说意思自治原则到私法自治原则是现代市场经济即市民社会对法治的最为深情的呼唤,意思自治原则是私法既民商法的灵魂,把广大商人和公民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发挥得淋漓尽至的话,那么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便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两支辅翼,这两项原则作为一种约束机制与意思自治原则的激活机制一张一弛,共同有机和谐地调节着市场经济生活。
特别是对防止民事主体滥用意思自治原则来说,诚实信用原则更是功高无量。
严格来说,公序良俗也是从诚实信用原则引申来的。
诚实信用原则兼具有道德性规范和法律性规范的双重特点,虽然不是一项具体的制度,但作为一项抽象的原则,对于一切民事主体的一切民事行动发挥着制约作用。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行为时,应当讲究信用,严守诺言,不把自己利益的获得建立在损害国家,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基础上,应当在不损害国家、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什么是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做人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合同法第6条&ldquo。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rdq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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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民社会必然的道德信条,必然关系着一个时代一个国家,一个法律系统对人性的基本认识和基本态度。
它在当代法律中的作用呈不断加强的趋势,成为整个民法领域得&ldquo。
帝王条款&rdq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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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也因此成为当今世界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问题。
我国(中国大陆)诚实信用原则起步较晚,但在广泛借鉴世界各国研究的新成果上作出了一些必要和有益的准备,在短时间内取得了较大的进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社会时代的代言人,司法机关的如意工具,起到了无法估量的重要作用。
因此,我也就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的现代状况及发展问题谈一谈我的看法。
正如一切重要的法律概念一样,诚实信用原则在理论上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据《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释,诚实信用即是怀有善意、诚实、公开、忠诚没有欺骗或欺诈,具有真实、实际,没有假装或伪装。
(一)诚信原则的起源及其发展历程在我国古代典籍中,早就出现了诚信一词,《商吾书.靳书》把诚信与礼乐、诗书、修善、孝弟、贞廉、仁义、非真、羞战并称为&ldquo。
六虱&rdq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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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诚信原则起源于罗马法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中。
大致经历了罗马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罗马法阶段体现了商品经济对法律的一般要求,当事人的诚实信用是履行契约的可靠保障。
近代民法阶段,资产阶级基于法治国的思想,保留了对当事人的诚信要求,但剥夺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诚实信用原则被限制在债法的适用范围内,或规定为合同履行的基本准则,尽管如此,也为以后的立法奠定了基础。
现代民法阶段,诚实信用原则的诚信要求与自由裁量权定向统一,承认了法官的能动性,对发展和补充法律起了很大作用,还规定了任何人都必须诚信地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标志着现在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
应该说,我国学界在对诚信原则的起源及其发展历程上无其争议,但缺乏像徐国栋先生那样对历史资料的完整系统的理性分析,从徐国栋先生《客观诚信与主观诚信的对立统一问题》、《以罗马为中心》、《诚实信用原则二题》二文可以发现,徐先生始终不断地从诚实信用原则的历史渊源中汲取养分,一方面用其来丰富现代诚信原则的内涵,另一方面亦为大家指出诚信原则未来之研究方向。
对于法学家来说,历史并非简单的陈述,而应从历史中总结法之现象的发展规律及其深刻内涵,从而为其未来之发展指明方向,因此可以说,徐国栋先生之研究成果堪称国内之典范楷模。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关于诚信原则的内涵,主要有以下四种学说,1、一般条款说。
该说认为诚信原则及外延不确定但具有强力的一般条款,其作为一般条款来指导当事人正确进行民事活动,来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填补法律空白。
2、双重功能说。
其认为,究其本质,诚实信用原则由于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合为一体,兼具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使法律条文具有极大的弹性,法院因而享有较大的裁量权。
能够据以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直接调整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也就是说诚信原则具有法律调...
论文最大诚信原则3篇
2021-01-19 08:49:04 共25页 45.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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