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2篇

上传者:无情爱白云
2021-01-06 11:54:29    共29页      27.0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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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2篇篇一第一条为了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社区居民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xx区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和《xx街道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社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应当依法进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本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采用居民代表间接选举的方式进行。

本届居民委员换届选举定于2021年x月x日上午9:30分在xx社区会议室进行。

第三条本届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人组成。

设主任1人,副主任3人,委员1人。

第四条社区居委会的选举工作,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具体主持实施。

第五条社区发布选民登记公告,设立登记站,接受选民的登记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和确认。

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登记。

年满十八周岁的本社区户籍居民(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人户分离,在本社区有固定居所并居住一年以上的本市居民。

在本社区任职满一年的网格员、公益性岗位人员、专职工作人员和街道下派人员。

在本社区居住一年以上的外来人口,经本人申请,选委会召集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可予以登记。

第六条在选举日20日前公布选民名单,接受社区居民的监督。

选民对公布名单如有异议,应在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

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日内进行调查核实,作出纠正或解释。

第七条社区居委会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应分别比应选名额多1人。

第八条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的条件是。

1、本社区选民。

2、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竞选居委会主任应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且思想政治素质好。

竞选居委会副主任、委员应具备大专及以上文化,特别优秀的原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如区级以上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条件可适当放宽。

3、对群众有真感情,群众观念牢固,尊重群众意愿,维护群众利益,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处理基层矛盾、突发事件的能力,善于做新形势下群众工作。

4、理想信念坚定、宗旨观念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区委和街道党工委的工作部署,自觉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5、熟悉社区管理,有实干精神,有能力、有办法带领党员群众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区。

推动发展意识强、思路清,能够带领群众致富。

6、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办事公道正派,能为群众掌好权、用好权,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确定为候选人,通过另选他人当选的当选无效。

(1)受过刑事处罚,或犯罪情节轻、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的。

(2)因吸毒、卖淫、嫖娼等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因赌博受过行政拘留的。

(3)涉及黑 恶势力或被认定为“村霸”的。

(4)因恶意失信行为被有关部门处理未满3年的。

(5)参加邪教组织、从事非法宗教活动、组织封建迷信活动的。

(6)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未满的。

(7)在推行国家统编教材工作中,因不担当、不作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利用民族问题蛊惑、煽动他人消极抵制造成不良影响的。

(8)在担任社区“两委”干部期间,因侵占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涉农涉牧资金、帮扶资金、社会救助资金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9)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或其他专项审计中存在问题线索尚未查清的。

(10)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11)原社区“两委”成员近2年内被责令辞职或罢免,民主评议连续两次不称职或被评议为不合格党员的。

(12)道德品行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

(13)长期无理上访或组织、煽动群众上访,影响社会稳 定的。

(14)存在拉票贿选等违反换届纪律行为,或以造谣、诬告、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干扰破坏换届的。

(15)党员发展过程中存在“带病入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重违反入党程序等4类违规违纪问题,且经分析认定本人不符合党员条件、不予承认党员身份的。

(16)不遵守社会公德,道德品行不端,不赡养老人,打架斗殴、聚众赌博、生活作风有问题的。

(17)无视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存在,不遵守社规民约,民族观上有问题的。

(18)丧失行为能力,或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等其他不能确定为候选人的情形。

提出的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候选人的具体资格条件,只有通过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采取多种形式,将候选人的具体条件向全体党员和选民讲清楚,使他们在推荐时能够自觉遵循真正把符合思想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行好、带富能力强、协调能力强 的人员,优先推选为社区“两委”班子成员正式候选人。

第九条居委会成员候选人采用候选人自荐的方式产生,选委会在提名推荐前,候选人自荐的有关规定及候选人条件、社区成员职数分别以公告的形式向社区居民公布。

提名推荐候选人人数多于规定差额时,社区选委会应召集社区居民代表大会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各职位正式候选人按简单多数、差额的原则确定。

正式候选人一经确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正式候选人名单应于选举日前按得票数由高到低的顺序以公告的形式公示。

第十条选举时,设监票人1名、计票人1名,唱票人1名,进行监票、计票、唱票工作。

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由社区党组织提名,提交大会通过。

监票人、计票人为本届社区居民代表。

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及其近亲属等利害关系人不得担任监票、计票 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选举时,参加投票的人员须超过全体社区居民代表的三分之二,选举有效。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人员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时,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也不再另行投票。

第十二条代表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不赞成票或弃权票,也可以另选他人,但“另选他人”必须是本届社区居民代表。

如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的方格内画上一个“О”或“√”。

如不 赞成的,在其姓名上方的方格内画一个“×”。

如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

如要另选他人的,在姓名栏后面的空格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上方的方格内画一个“О”或“√”,不画“О”或“√”的视为无效。

画写选票应当用钢笔或圆珠笔,笔迹要清楚,符号要正确。

如果符号模糊全张无法辨认的全张作废,部分无法辨认的部分作废。

代表不会画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现场的街道机关干部按选举人的意志画写。

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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